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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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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、十八届三中、四中全会精神,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,进一步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(以下简称总体规划)编制,突出总体规划重点,增强总体规划的统一性和规范性,提高总体规划审查效率,依据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等规定,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大纲(暂行)》和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要求(暂行)》。
该“大纲”分七个章节,分别对规划总则、保护规划、游赏规划、设施规划、居民点协调发展规划、相关规划协调以及近期规划实施作出说明。值得注意的是,保护规划中对资源分级保护做出明确的三级保护机制,即一级保护区(核心景区—严格禁止建设范围)、二级保护区(严格限制建设范围)和三级保护区(限制建设范围)。各风景名胜区应基于自身资源特点与空间分布、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等分析,划定并提出相应保护规定。
原《关于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成果的规定(暂行)》同时废止。
来源:中国建设报